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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名稱:上海海事局關于發布上海港引航員等級晉升管理規定的通告法規分類:船員管理發文字號:第8號
時效性:待生效發布部門:上海海事局發布時間:2025-08-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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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關于發布上海港引航員等級晉升管理規定的通告
為加強引航員管理,提高引航員素質,保障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現將經修訂的《上海港引航員等級晉升管理規定》予以發布,自202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請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
2025 年 8 月 14 日
上海港引航員等級晉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引航員管理,提高引航員素質,保障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上海港引航員等級晉升、引航范圍變更和保持引航員適任證書有效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上海海事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上海港各級引航員引領船舶的種類、尺度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一級引航員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區引領任何船舶;
(二)二級引航員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區引領總長小于 250 米、吃水小于等于 12 米的除客船以外的船舶;
(三)三級引航員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區引領總長小于 180 米、吃水小于等于 10 米的除客船、散裝液化氣船、散裝危險化學品船 以外的船舶。
第五條 上海港引航員晉升等級應當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資格要求,并且所需的最低引領船舶艘次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持有海船無限航區 500 總噸及以上二副適任證書的船員申請轉任三級引航員的,須有助理引航不少于 200 艘次的資歷;持有海船無限航區一等船長、大副適任證書的船員申請轉任三級引航員的,須有助理引航不少于 150 艘次的資歷。
(二)三級引航員晉升二級引航員的,擔任三級引航員期間引領船舶不少于 500 艘次;持有海船無限航區一等船長適任證書的船員申請轉任二級引航員的,須有助理引航不少于 150 艘次的資歷。
(三)二級引航員晉升一級引航員的,擔任二級引航員期間引領船舶應不少于 450 艘次;持有海船無限航區一等船長適任證書的船員申請轉任一級引航員的,須有助理引航不少于 150 艘次的資歷。
第六條 非上海港的引航員申請轉任上海港引航員,應當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資格要求,并且見習引領船舶不少于 100 艘次。
第七條 申請引航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5 年內引領船舶應當不少于 100 艘次。
第八條 引航機構應當加強新任職引航員崗前能力建設,熟悉上海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運行與管理。
第九條 引航員中斷引領船舶 12 個月及以上,重新引領船舶之前,應當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資格要求,并且見習期間見習引領船舶不少于 15 艘次。
第十條 引航機構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引航員上一年培訓、適任證書、引航資歷、安全記錄以及健康狀況等信息報上海海事局船員管理處備案。
第十一條 引航員在任職期間發生承擔對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在發生事故前的本等級引航資歷不能作為申請考試的引航資歷,引航資歷自發生事故后重新開始 計算。
第十二條 發生以下情形,引航員在晉升等級、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或中斷引領船舶 12 個月及以上重新引領船舶時,所需的最低引領船舶艘次應在滿足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要求的基 礎上每暫扣證書 1 個月增加 5 艘次:
(一)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其他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則引領船舶,受到海事部門暫扣引航員適任證書行政處罰的;
(二)引航員在任職期間發生承擔對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但在發生事故前無本等級引航資歷的。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上海港引航區系指上海港港界范圍及洋山深水港區范圍從事引航作業的水域。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上海海事局關于發布〈上海港引航員等級晉升管理規定〉的通知》(滬海船員〔2014〕40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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