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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附則VI2024修正案
將于2025年8月1日生效
2024 年 3 月 22 日,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81屆會議以第MEPC.385(81)號決議通過了《〈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以下簡稱《防污公約》) 附則的修正案,此次修正案聚焦船舶低閃點燃料和氣體燃料供受單證管理、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機的檢驗、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等方面。
一、修正案主要內容及要求
修正案涉及對《防污公約》附則 VI第2條、第13條、第14條、第18條、第27條和附錄I、附錄Ⅸ的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及要求如下:
(一)低閃點燃料和氣體燃料供受單證的管理
1.適用性修正
修正案將《防污公約》附則Ⅵ第 18.5.2 條、18.6 條、18.7.1 條、18.7.2 條、18.9.2 條、18.9.3 條、18.9.4 條中關于燃料供受單證的信息、保存、主管機關檢查的內容修正為適用于低閃點燃料或氣體燃料。其中第 18.6 條、18.9.3 條要求受注船舶和燃料供應單位應當將燃料供受單證保存 3 年。
2.供受單證信息要求
修正案明確了低閃點燃料或氣體燃料的燃料供受單證應包含以下信息:
《防污公約》附則Ⅵ附錄Ⅴ第 1 至 6 項中規定的資料,包括受注船船名及 IMO 編號、加注港口、加注日期、燃料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及聯系電話、燃料產品名稱、以公噸計量的數量。
修正后的《防污公約》附則Ⅵ第18.5.2條規定的資料,包括按照適用于供應燃料類型檢測方法在一定溫度下的密度、按照適用于供應燃料類型檢測方法測出的實際硫含量值或硫含量小于0.001%m/m的聲明、燃料供應商代表簽字并蓋章的符合《防污公約》附則Ⅵ第18.3條的燃料質量聲明。
(二)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機的檢驗
修正案在原《防污公約》附則Ⅵ第 13.2.2 條的基礎上,增加了 “安裝船用柴油機替代蒸汽系統須視為更換柴油機” 的情形,并規定主管機關需向 IMO 通報 2025 年 8 月 1 日或以后安裝的 II 級而非 III 級替代柴油機的情況。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安裝非完全相同的替代柴油機,如果無法滿足第Ⅲ階段標準的,應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約》附則Ⅵ第13.2.2條的要求滿足第Ⅱ階段標準,并需考慮 IMO 制定的指南(MEPC.386(81))。船舶檢驗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檢驗和發證,并在檢驗完成后一個月內將相關信息(見下圖)報送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三)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的增強
修正案在原《防污公約》附則Ⅵ附錄Ⅸ的基礎上,新增了提交給國際海事組織船舶燃油消耗數據庫的信息內容,包括:單設備(主機、副機/發電機、燃燒式鍋爐和其他燃油消耗設備)燃油消耗總量及非在航狀態下的燃油消耗量、載貨航行距離(自愿收集)、岸電供應量、適用于《防污公約》附則Ⅵ第28條的船舶還應增加運輸功數據和創新技術信息的收集和報告。
二、對相關方的建議
(一)船東和船舶經營者
提前準備 :提前熟悉修正案的要求,特別是關于低閃點燃料和氣體燃料的管理規定。確保船舶的燃油供受單證符合新的信息要求。船舶在接收低閃點燃料或氣體燃料時,應確保供受單證包含所有要求的信息,并保存 3 年。
設備升級 :對于計劃安裝或更換柴油機的船舶,應確保新設備符合修正案規定的標準。
數據管理 :加強船舶燃油消耗數據的收集和管理,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中國籍5000總噸及以上國際航行船舶應按下表開展能耗數據收集和管理。
(二)燃油供應商
質量控制 :確保提供的低閃點燃料和氣體燃料符合修正案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詳細的燃油供受單證,包括所有要求的信息,如燃油的密度、硫含量等。
合規運營 :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燃油的質量和供應過程符合要求。保存好相關的供受單證和質量證明文件,以備檢查。
(三)船舶檢驗機構
檢驗標準更新 :按照修正案及時更新船用柴油機檢驗標準和流程,確保檢驗工作符合修正案的要求,及時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送非完全相同的替代柴油機安裝情況。
技術支持 :為船東和船舶經營者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幫助他們理解和滿足修正案的要求。
三、結語
MARPOL 附則 VI 2024修正案的實施為航運業應對環境挑戰提供了新的指導和規范。通過對低閃點燃料和氣體燃料的管理、船用柴油機替代蒸汽系統的檢驗、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的增強等關鍵領域的修訂,此次修正案將推動航運業向更加環保、低碳的方向發展。相關方應積極響應修正案的要求,提前做好準備,以確保順利過渡和合規運營。
掃二維碼可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做好《〈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附則2024年修正案實施工作的公告及附件
來源|寧波海事局
作者|郭增亮、徐劍豪
責編|李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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