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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名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 國際船舶登記管理規定法規分類:船舶管理發文字號:第3號
時效性:有效發布部門:上海海事局發布時間:2025-04-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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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
國際船舶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要求,提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航運要素集聚能力,實施便捷、高效的國際船舶登記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及新片區)依法設立的企業所有或者光船租賃的,航行國際航線及港澳臺航線,已登記或擬登記為“中國洋山港”籍的船舶(簡稱國際船舶),適用本規定。
進行國際船舶登記的,企業的外資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按照本規定負責上海自貿區及新片區國際船舶登記的具體實施工作,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監督指導。
第四條 申請國際船舶登記,申請人應當填寫申請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身份證明和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五條 國際船舶登記申請材料應當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并同時提交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申請材料為海事管理機構或者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可通過信息系統查詢的證書免予提交。
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能夠核驗的證照類材料,免予提交原件。
申請材料符合容缺受理條件的,可通過書面承諾暫時免予提交,在容缺時限內通過現場、郵寄等方式補齊相關申請材料。
辦理船舶登記時,同時辦理其他海事業務的,已經提交過的材料免予重復提交。
第六條 申請人可以網上申請辦理國際船舶登記,也可以前往登記機關政務受理窗口申請。
網上申請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電子材料先行辦理國際船舶登記手續。申請人在領取登記證書時應當提交符合第五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國際船舶登記手續。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船舶名稱預留、船舶國籍證書核發(換發)、船舶登記簿查詢等業務當場辦結。
申請人一并申請辦理多個船舶登記事項的,相同材料免予重復提交,辦結時限延長一個工作日。
第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國際船舶登記時,可以一并申請辦理以下海事業務: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核發;
(二)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簽發;
(三)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其他保證證書核發;
(四)交通系統無線電臺審批;
(五)船舶文書簽注。
登記機關多證聯辦,對申請材料進行統一接收、統籌辦理和統一發證。
第十條 登記機關對外提供預審服務。申請人可以通過電子服務平臺、電子郵件、傳真等途徑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預先審核。預審通過后,申請人依照第六條規定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對外提供“不停航辦證”服務。申請人根據船舶轉籍實際需求自愿選擇“不停航辦證”服務的,可以繼續持有仍在有效期內的原國內登記船舶國籍證書或短期船舶國籍證書,以及原船舶檢驗證書從事航行、停泊、作業活動,直至獲發新證書或任一證書超過有效期。
第十二條 國際船舶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實施法定檢驗。
擬登記的船舶為進口舊船舶的,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開展進口技術勘驗。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的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國際船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雇傭外國籍船員。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國際船舶,可以依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享受相關配套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實施信用管理,為誠信守諾的船舶及其相關企業提供材料減免、網上申請、預審服務、容缺受理、多證聯辦、辦結時限、不停航辦證等便利措施。
在業務辦理和日常監管中,發現船舶或企業存在失信情形的,登記機關對外公示信用結果,暫停提供便利措施,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上述信用結果推送給相關部門,作為其享受國際海運相關優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務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事項,按照現行船舶登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國際船舶登記管理規定》(滬海船舶〔2021〕82號)同時廢止。